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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关于涉幼年龄限制的建议(劳请管理员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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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楼 的帖子

不好意思,我认同你说的内容。
不过有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是这部剧是英剧,因为我离开美国很久了,不是太清楚美国那边会不会删减涉及到成年人扮演的未成年人的性爱画面。在英国这种是不会被起诉的(只要证明不确实涉及未成年人)。
不过文区的文章又是另外一种东西了,会不会有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是什么样的,取决于法官怎么判断,该内容是否属于宣扬未成年人性剥削的内容。以伦敦大都会警察局官网为例:其明确说明警察会对四种色情内容采取行动:任何描述宣扬儿童色情的内容(低于18),兽交内容,极端色情内容,和内容涉及其他犯罪的色情内容。要知道美国的法律是比英国在这方面更严格的。如果你非要发16,7岁的性爱故事,无论如何都是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如果真的被举报,jc和法官也不可能说因为有性爱自习室这样的作品,就不认为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因此我觉得在设计大的制度框架的时候,严格是更合理的,电视剧的发行有专业的伦理机构审核,咱们论坛会员发文可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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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个人觉得写高中生,不点明年龄就好了,高中生本身就可能是成年的,给读者一点想象空间。没必要去触这个风险和忌讳。您有空可以google一下美国,英国的相关案例,非常多真的挺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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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论坛的诞生本身就是中国人在性文化管制下灰色空间的产物,大家要是需要乖乖遵守所有明面上的东西何必上这个论坛,直接上国内微博论坛贴吧好了……死板遵守法律教条而无自身对其合理与否的明智思考,其结果必然是偷懒性质的一刀切管制与盲目遵从,活性丧失,凋零死亡将是必然结果。

大家都是中国人,“文字狱”在明清两朝所造成的思想钳制束缚,与其造成的文化凋敝等恶果是什么样,我想是不需要多说太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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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丹妮斯 于 2023-11-23 13:27 发表
删帖处理
论坛创立以来十几年形成的无数符合之前政策要求的帖子,就因为一个昨天突然注册的赞助会员提的一个建议,全部“大清洗掉”,我想问下,这叫尊重所有论坛用户们的合乎理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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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楼 的帖子

虚拟作品根本不在法律禁止范围里,美国佬的法官是讲证据的。
比方说:兔娘六个月性成熟,一岁怎么都成年了;而按DND2e规则中精灵100岁左右成年。那么请问:3岁兔娘和60岁的精灵妹子谁是未成年?谁更不合法?
你觉得法官会放走写3岁兔娘的,抓住写60精灵妹子的?还是一笑而过根本不管?或者说超人犯了毁坏公私财物罪,辛德勒的名单犯了反人类罪,作者统统要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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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大家争论不休,我引述一下知乎上专业人士写的吧:
“作者:匿名用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4086888/answer/57965327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只讨论美国的法律:1. 有真实儿童参与的色情作品一定是违法的2. 没有真实儿童参与的虚拟儿童色情作品,如果符合 Miller Test 第三句,那么也是违法的3. 没有真实儿童参与的虚拟儿童色情作品,不符合 Miller Test 第三句,那么它有可能是合法的1996年的CPPA法案中 [18 U.S.C. § 2256 (8)],"any visual depiction, including any photograph, film, video, picture, or computer or computer-generated image or picture"(即"一切视觉描写,包括照片,电影,视频,图片或者计算机或计算机生成的图形图像")只要是看起来像是、或者就是有未成年人在其中进行猥亵行为(is, or appears to be, of a minor engaging in sexually explicit conduct),都是违法的。邵成提到的,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 就是针对CPPA法案的诉讼。2001年10月最高法院裁定这个法条违宪,庭上辩论录音在这里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判决是6:3 FSC胜诉,Rehnquist (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给了dissenting opinion, joined by O'Connor and Scalia. 这个票数也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其实也是很摇摆的。2003年签署的PROTECT法案(或者叫它Amber法案)修正了CPPA,添加了一个Miller测试的第三句:"lacks 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 (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使得符合该条的虚拟儿童色情可以按照 18 U.S.C. § 1466 来起诉。U.S v Christopher S. Handley, 2008 一案中,Handley 撞在了§1466的枪口上。最后他是plea bargain了,然而案件的详细资料不好找,此案据说有 constitutional challenge。刚掏了几个$从PACER上面扒下来了案件资料,待我仔细研读一下,日后再补充。关于虚拟儿童色情的判例并不多,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它可能是合法的,毕竟没有多少人吃过这个螃蟹,有 plea bargain 的,也有 charge dismiss 的 (这些甚至都不能算进判例) ,你我都不知道下一个案子会怎么判,而且现有的公开材料并没有明确地给出一个 criteria. 期待着下一个以身试法的人。”

根据我在欧洲和美国的生活经验,再说一下我支持这个建议的原因,因为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所以到底是不是,怎么判断是无法完全根据法条去推断的。从谨慎的角度说,18岁是对论坛最安全的。而且楼主也说了确实看到其他区,也有人发15岁的图帖,这个就是纯纯的有问题了吧。至于文区,我觉得还是交给论坛高层去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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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篇,也是知乎上专业人士写的,推荐各位看看

“作者:匿名用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2016932/answer/1605846888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要漫画坐牢的案例是吧,2015年10月,美国人Danny Borgos 27岁,John R. Farrar 56 岁 因持有几张6岁左右女孩的绘图。两人各被判十年。其中Borgos之前因持有、传播真儿童SQ被判入狱五年,也就是说漫画还反而判刑更长了,当然也有可能因为前科。注意他们只是持有而已,没有制作、出版、盈利。图片具体内容是三个女儿,6岁、9岁、11岁,做一些事... 和蒋明辉极其泯灭人性的内容相去甚远。搜这个案例,花了我5秒钟。那些在评论挑战我没有案例的,你们自己搜不到吗?还是只是在故意误导其他人?—————————以下为最新更新:总是有人可能出于不愿面对现实,或故意误导的目的,说什么在美国看那种儿童漫画不犯法。我很少写长东西,但是想想这也是个重要的话题,不要有普遍的误会比较好。尽量说清楚吧。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Protection Act,规定所有虚拟儿童SQ皆犯法。但是之后很快,最高法推翻了Protection Act的虚拟作品相关内容。说他覆盖内容过大,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于是Protection Act就缩小了打击范围,由于第一修正案不保护Obscene speech(猥亵言论),这个在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973)中已经确立,该法于是专门针对obscene的虚拟儿童SQ内容。什么是Obscene,建议自己查字典,但字典的意思在这里并不是最最准确,在Miller那个案子里,司法部给出了解释:不正常的,不健康的,侮辱性的,病态的等等都算。具体一件案子里是不是构成Obscene由陪审团或法官代陪审团判断。说白了就是看大部分普通人有没有觉得不能接受。其实翻译成,“让人强烈反感的”也许比较好。这样的修正也得到了司法部门认可,2008年,在U.S. v. Schales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词中说明,本案中的违法作品里是否有真的儿童不重要,因为这是一起Obscenity 案,不是儿童SQ案。06年,Protection Act在弗吉尼亚州出了历史性的第一个案例,一位十分奇葩的男子,Dwight whorley,用州就业中心的电脑浏览并发送了儿童漫画,被发现后遭逮捕,两年后,被判处入狱20年,罚款7400美金。被判得较重的原因,一是有类似前科,二是还在他家电脑上发现,在一些邮件中他对儿童做了不当的描述,还给女童发过不雅邮件。之后警方顺藤摸瓜,把曾经卖漫画给他的也抓了。另外,不要有美国警察看不懂的侥幸心理。这个案子里的日漫都找专家翻成英语了。是的,人家看生肉。我相信有耐心看到这里的朋友们都在焦急地问一个问题,如果我在其他方面都是个遵纪守法的好肥宅,我就看看漫画,其他啥也不做,在美国也要坐牢吗?答案是:是的。这就要讲到美国肥宅界大名鼎鼎的10年Christopher Handley的案子,和13年Christjan Bee的案子。前者从国外买了本漫画,被海关发现报案,他算比较聪明的,主动认罪不上法庭得到了十分优惠的判决,因为他知道如果上法庭给陪审团看了漫画内容,绝对会激起公愤重判的,所以他最高可判15年,最后只坐了6个月的牢。Bee先生就很不明智了,他是被妻子举报被捕的,不信邪上了法庭,被判处3年有期和5年监督释放。所以陪审团怒不怒对量刑很重要。只是看了几张孩子的不雅图片就这样,想象一下如果看到蒋明辉的鸿篇巨制将如何?注意这两起案子是纯个人观看、纯漫画的(所以Handley的官司也是历史性的),不涉及任何真人拍摄也不涉及制作传播,那些都是10年起步的。还有就是有人提到州的问题,这其实很无关,儿童SQ是联邦犯罪,Protection Act是联邦法,受联邦法庭管辖,当事人会直接面临联邦指控。————————以下是原回答:在美国哪怕不传播,不制作,光只是持有儿童色情都是要坐牢的,案例一抓一大把,随便一搜,两周前宾州一司机Jack Laforte,因持有儿童色情作品判刑78个月。也许你觉得在外网上能搜到很多反人类的作品,但不表示外国这些作品是合法的,这些东西很多来自一些特殊国家的服务器,fbi要抓也很困难,所以只抓一些特别高调的,比如前段时间捣毁一个网站,直接追踪到韩国的主谋。何况,你这个时候知道意淫人家创作自由了?把人家政治正确批得体无完肤的时候都忘了么?————————-以下为第一次补充内容:U.S. law distinguishes between pornographic images of an actual minor, realistic images that are not of an actual minor, and non-realistic images such as drawings. The latter two categories are legally protected unless found to be obscene, whereas the first does not require a finding of obscenity. 美国区别对待真儿童拍摄、成人假装儿童拍摄、和非真人作品如图画,前者必然犯罪,后两者如强烈冒犯公序良俗也为犯罪。很长的法条分析不贴了,总结一下,所谓无真人拍摄就不犯罪,保护的只是《美国美人》这种尺度的作品。(成人扮演未成年和其他成人有暧昧,但未有进一步接触)把女童改造成xie欲工具,在战场上扔向敌人等情节,起冒犯程度大约为法律允许程度的100倍?一万倍?拿到任何一个美国法官眼前,ta都会让蒋明辉牢底坐穿。美国也不是唯一的文明灯塔,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儿童sq卡通就是犯罪,不管内容是什么。明明不具备相关知识和素养,还要不懂装懂、想象编造、千方百计为泯灭人性的东西辩护的人,我都记下了,不要急,有追究的时候。”

美国法律真的不是大家想的那样闹的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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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较真要拿合法非法来说事,那我就问问BT板块的那些日本片欧美片版权法管不到吗?厕所偷拍浴室盗摄大街抄底的视频合法吗?把所有“不合法”的内容全部删除的话,这网站能留下10%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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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文字儿童色情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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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国内的情况,色文本就是我们在现实铁拳随时会砸下来的夹缝下勉强求生,要真是讲法规的话,文区除了单纯点纯爱文,强奸诱拐药物洗脑,这些能剩几个题材不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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