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臣贼子 还能人人得以诛之吗?(真人真事,请大家讨论?)
古人云:乱臣贼子,人人得以诛之。所谓乱臣贼子,就是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民族的败类。按古代的标准,今天的贪官,人人都够乱臣贼子的份了。
如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6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80.55万元、美元1.5万元,包养140多个情妇,玩起女人来不管老小,不分美丑,还把女护士王秀丽母女先后搞定,发展为情妇,他不仅当众炫耀自己“一箭双雕”,居然还将这母女俩的“床上功夫”进行比较!但就是这样一个坏透坏烂的家伙也只判了死缓。
海南省纺织工业局原副局长李庆普以“另类收藏”著称,他贪污26万余元,有92余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嫖宿未满14岁的幼女,记录其本人每次跟女人发生两性关系全过程的日记本就有95册,收集的女性毛发多达236份。就是这样一位以性异类著称的性魔,竟然被轻判20年。
还有玩弄上百名女性并被称为“五毒书记”的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仅仅被判18年;贪污一亿二千万,怀里抱着五个兵二奶的王守业司令也只判死缓……
这些贪官,如果在古代,都够凌迟的罪了,要是碰上包公这样铁面无私的纪委领导,那要满门遭斩的。这些贪官,都是些罪大恶极的乱臣贼子,是我们人人都可以诛杀的,但他们就是很牛,不仅不能人人得以诛之,反而几乎个个有本事在“正义”的法律的烟幕下逃脱诛杀的惩罚,难怪会有那么多人怀疑我们的法律是否公平、公正了。
各位讨论下,如果让我们裁决,该怎样惩罚他们?该是用满清十大刑中的哪一种呢?